律仪是佛法八万四千法门中难以实践的一门。一是因为律典艰深难懂,而且夹留着很多古梵语,没有律师讲解很难自通。二是持戒很严,一举一动,都有规律,修持极难。虽然律宗在最兴盛的隋唐时期,出现过“相部律”、“南山律”、“东塔律”三大主要学派。但到宋代,相部、东塔即失传,仅南山律流传。南宋后禅宗盛行,律宗渐趋消沉,律典亦散失于兵荒马乱之中。明清之际,海内流传的南山律典仅存《随机羯磨》一部。蕅益大师与见月律师有志重兴律宗,对唐宋律典却已遍索不得。故自宋以下七百余年间,虽然也有人提倡律学,可是已失南山真脉。直到清季光绪末年,天津徐蔚如居土(——年)才从日本请回部分唐宋诸家律书,并创天津刻经处,专门刊影南山律典达数百卷。   年,弘一大师披剃出家,在披览马一浮大士所贻《灵峰毗尼事义集要》、《宝华传戒正范》后,发心学戒。后来他能成为专修南山律宗,并且成就卓著的大师,其因缘并不复杂。一是因为他深悟持戒对出家人的重要作用,需要有一种自我约束,故选择律宗。二是缘于徐蔚如居士启发和劝请。徐居士曾对他说:“自古至今,出家的法师讲经的多,讲律的少,尤其近几百年来,就没有专门研究律学的,有也不彻底。你出家后,可以研究律学,把中国的律宗重振起来。”后又因见到徐居士请回并刊刻已散失七、八百年的南山三大部文献,感动大师在佛前发大誓愿说:“愿从今日,尽未来际,誓舍身命,拥护弘扬,南山律宗。”然而,能使大师如此坚毅地研习、实践和弘扬南山律,并做出重大贡献,被尊为重兴南山律第十一代祖师的最根本原因,是其人格中认真二字的禀性所决定。诚如丰子恺先生所说:“弘一法师由翩翩公子一变而为留学生,又变而为教师,三变而为道人,四变而为和尚。每做一种人,都十分像样……都是‘认真’的原故。”大师自出家以讫圆寂,24年间在律学的研修与弘传上用了大部分的时间,更以全部的生命来奉行律仪与戒法。他所留下的《弘一大师集》全十大册,其中律学篇加上与律学相关的所有著作,经大师圈点、校勘、科判、著录的文字统计起来,律学部类占了八分之七强。   年,台湾陈慧剑居士在《弘一法师律学著作》一文,列出《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》、《南山律在家备览(略编)》、《含注戒本随讲别录》、《南山律苑文集》等16种;另有李芳远编《弘一大师文钞》中收入律学著作4篇。年,台湾佛陀教育基金会编印出版《弘一大师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》,收录南山律在家备览及律学讲录33种。年,释慧明搜罗统计,编成《弘一律典目录》,列出已完成出版之律著30种;未完遗著待后赓续8种。大师众多律学著作中,《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》无疑是其最重要的代表作。至今不但广为刊行,而且有胜雨比丘尼续作《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记》,被僧学界视作是《四分戒经》之两大教科书。   对于戒律的研读,最重要的是善于分辨开、遮、持、犯。即是具体分析每个戒条,弄清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开许(这叫开);而在通常情况下又不得不违犯(这叫遮)。在某种情况下,本人也不知是持戒还是犯戒,这就需要研究律学。律师则要根据律藏分辨清楚并确定开、遮、持、犯的界限。古奥难读的《四分律》,经弘一大师以表记方式,将每个戒条表列出罪相、并制、境想、开缘等,一一加以阐述归纳,使其分清开、遮、持、犯的界限。并引用道宣律师的《行事钞》与灵芝律师的《资持记》中许多精彩律疏,以借古德之劝谕,而作时流之针砭。从而收到了“易于普及”和“方便检索”两大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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